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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度...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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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会签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一)主办机构提供的有关事实、证据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会签机构通过审查能够提出正确意见但没有提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主要责任,会签机构承担次要责任;(二)主办机构没有采纳会签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职责:(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十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十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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