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涉及征收土地的,国土资源...
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源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及相关陆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三)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四)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围栏或围墙等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牧、卫生、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14人已浏览
1,713人已浏览
526人已浏览
2,0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