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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拨款;(二)依法接受的社会捐赠;(三)其他合法来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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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减收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人。
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取消其受援资格。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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