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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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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2)与市就业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3)市没有自己的住宅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结婚分室居住困难,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4)申请时,市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等其他住宅保障政策申请公租,必须按照以下程序(1)提出申请(2)提交资料(3)资格审查(4)检查监督(5)轮流供应。符合条件的对象可根据住宅供应等情况实施轮候供应制度。
申请公租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部门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5)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 2、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放宽到20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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