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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应主要从各共犯在共同犯意形成中和实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造成客观危害结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来评判。认定主从犯的...
1、对于聚众斗殴罪的从犯,可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即为从犯。对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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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聚众斗殴罪的从犯,可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即为从犯。对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甚至于免除处罚。
聚众斗殴犯罪在内的聚众犯罪乃至各类必要的共同犯罪,不应当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对各被告人区分主、从犯。理由是,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是针对任意的共同犯罪而言的,因为刑法分则各罪除了必要的共同犯罪之外,都是以个人单独犯罪为标准,因而刑事立法没有必要在刑法分则每一个条文中对每一个犯罪都在规定个人单独犯罪同时还规定共同犯罪,这样一来,就有必要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共同犯罪的构成,为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提供法律依据。而对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已经在分则相应的条款中对行为人的犯罪地位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因此,对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处理不能适用对于任意的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对本案而言,首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因此,首要分子聚集包括积极参加者在内的多人进行斗殴,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必要条件,法条已经直接对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斗殴双方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其他一般参与人员不构成犯罪。因此,对聚众斗殴犯罪在确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前提下,不再区分主、从犯,更加符合立法原意。如果为了解决可能对各被告人量刑普遍偏重的问题而任意适用从犯的规定,有违法律精神。其次,根据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各种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相应的基准刑,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否则,有可能超越职权,难以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一、聚众斗殴罪从犯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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