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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从犯认定的前提——属。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具有三个特征: (1)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主体,须是达到刑...
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怨宿仇、争霸一方、寻求刺激、纠集多人,成群结伙相互进行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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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应主要从各共犯在共同犯意形成中和实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造成客观危害结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来评判。认定主从犯的依据应是《刑法》第26条及27条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是区分主从犯的唯一法律依据。 聚众斗殴罪是共同犯罪,就应当适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适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划分的规定。因为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属于刑法总则的规定,聚众斗殴罪则属于刑法分则规定。刑法总则的效力遍及刑法分则。如果聚众斗殴罪只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不适用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划分,无疑是违反刑法总则效力的规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一、主、从犯认定的前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具有三个特征: (1)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主体,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从犯指的是积极参加者指在聚众斗殴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实施纠集人员、准备斗殴器具、互殴等行为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的自然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刑法》第九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聚众斗殴犯罪在内的聚众犯罪乃至各类必要的共同犯罪,不应当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对各被告人区分主、从犯。理由是,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是针对任意的共同犯罪而言的,因为刑法分则各罪除了必要的共同犯罪之外,都是以个人单独犯罪为标准,因而刑事立法没有必要在刑法分则每一个条文中对每一个犯罪都在规定个人单独犯罪同时还规定共同犯罪,这样一来,就有必要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共同犯罪的构成,为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提供法律依据。而对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已经在分则相应的条款中对行为人的犯罪地位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因此,对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处理不能适用对于任意的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对本案而言,首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因此,首要分子聚集包括积极参加者在内的多人进行斗殴,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必要条件,法条已经直接对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斗殴双方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其他一般参与人员不构成犯罪。因此,对聚众斗殴犯罪在确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前提下,不再区分主、从犯,更加符合立法原意。如果为了解决可能对各被告人量刑普遍偏重的问题而任意适用从犯的规定,有违法律精神。其次,根据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各种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相应的基准刑,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否则,有可能超越职权,难以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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