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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从犯是怎么认定的?

2022-08-05
聚众斗殴犯罪在内的聚众犯罪乃至各类必要的共同犯罪,不应当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对各被告人区分主、从犯。理由是,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是针对任意的共同犯罪而言的,因为刑法分则各罪除了必要的共同犯罪之外,都是以个人单独犯罪为标准,因而刑事立法没有必要在刑法分则每一个条文中对每一个犯罪都在规定个人单独犯罪同时还规定共同犯罪,这样一来,就有必要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共同犯罪的构成,为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提供法律依据。而对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已经在分则相应的条款中对行为人的犯罪地位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因此,对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处理不能适用对于任意的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对本案而言,首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因此,首要分子聚集包括积极参加者在内的多人进行斗殴,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必要条件,法条已经直接对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斗殴双方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其他一般参与人员不构成犯罪。因此,对聚众斗殴犯罪在确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前提下,不再区分主、从犯,更加符合立法原意。如果为了解决可能对各被告人量刑普遍偏重的问题而任意适用从犯的规定,有违法律精神。其次,根据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各种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相应的基准刑,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否则,有可能超越职权,难以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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