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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负有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连带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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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有:一是公司设立费用及债务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承担,即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有:一是公司设立费用及债务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承担,即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是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 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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