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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职业女性不因生育而减少收入,生育保险的保障性决定了女职工不可能从怀孕生育中获利,既得单位发给的产假工资,也获得社保部门的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因此单位支付了产假工资就无需再向个人支付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 因为领取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的主体是缴费单位而不是职工个人,所以生育津贴是不计入工资总额的.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的内容之一,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二)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津贴主要包括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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