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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中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按照上年度所在单位工资总额÷平均人数÷12个月所得,工资是指全部工资,工资的组成部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的内容之一,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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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职业女性不因生育而减少收入,生育保险的保障性决定了女职工不可能从怀孕生育中获利,既得单位发给的产假工资,也获得社保部门的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因此单位支付了产假工资就无需再向个人支付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 因为领取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的主体是缴费单位而不是职工个人,所以生育津贴是不计入工资总额的.
从您的描述中,我们看不出“生育基金”的具体情况,因此无法作出解释。但是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所谓的是指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适当地推迟实际的。我国现行的这个计划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三年,以及以上的,即女方超过23周岁,男方超过25周岁结婚的即为晚婚。但这个前提必须是男女双方都必须要是初婚。根据我们国家的这个人口与法第25条的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适当的延长婚假、生育假的这个奖励,还有其他的一个福利待遇。那么根据我们国家这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审议的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这个修正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那么也就是说,从2016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的夫妻将不再有晚、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这个父母,也不再单独享有独生子女父母的一个相关的奖励。那么所谓的晚育就是指已婚24周岁,或者说是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就为晚育,那么这个是有利于控制人口的出生和人口一个增长的这个速度。那么晚育会使生育年龄的推迟,拉长两代人的一个间隔,使人口的增长速度减慢。当然从我国目前的一个生育现状来讲,国家也已不再提倡一个晚育,那么晚育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会有30天的一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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