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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司制度的公司,会遭遇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2021-11-18
由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缺陷,公司僵局可能在管理层之间形成。如果公司委托总经理管理公章,公司董事会决议需要加盖公章才能有效。这种冲突可能发生在董事会决定解聘总经理时。这种僵局在法律理论上没有问题,因为法律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了救济方法。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更加重视公事公章,往往会出现尴尬的情况。如果公司要起诉,法院要求公司在起诉书上加盖公章,因为没有营业执照不能挂失公章。即使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解决,由于程序的漫长,给企业造成的损害也是难以估量的。这种法律风险在一些制度不完善的小公司更容易出现,属于个人恶意行为造成的僵局。衡量其法律风险应结合企业其他制度的建立。一般来说,在企业管理规范的情况下,这种法律风险是可以忽略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对相同事项有不同的规定,则应优先考虑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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