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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基础上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既可以由会议庭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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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基础上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既可以由会议庭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调解方案一般由当事人自己提出,法院不主动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但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法院提供调解的参考意见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作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书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但具备一定条件的,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如果用人单位可以及时支付工伤职工相关费用的,就可以不制作调解书。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双方拒绝签收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继续审理。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也不得上诉;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具有强制执行力,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工伤职工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伤待遇】遭遇工伤待遇争议的解决方法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我国境因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对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限期间为1年,从工伤认定确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如果在工伤确认的当时,医疗尚未终结或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尚未作出,视为仲裁时效中断或者中止,则应当在医疗终结之日或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次日起的1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工伤含义参见上面的叙述。2.公伤,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3.工伤与公伤的区别: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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