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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社会保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审计、统计制度管理、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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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筹集、管理和拨付社会保险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规定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拨付社会保险金的;(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免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四)玩忽职守造成社会保险费损失的。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办或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二)不报、少报或者匿报单位人数和工资总额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XX、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其XX、挤占、挪用、贪污的社会保险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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