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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对于订婚产生的纠纷,一般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人身纠纷 人身纠纷,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例如:一方起诉要求履行婚约或者...
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人身方面的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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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因为订婚只是一种婚前契约行为,没有经过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法律上夫妻婚姻关系,不适用有关夫妻之间的法律调整。如果是涉及彩礼返还的,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返还。
订婚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因为订婚只是一种婚前契约行为,没有经过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法律上夫妻婚姻关系,不适用有关夫妻之间的法律调整。如果是涉及彩礼返还的,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人身方面的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二)财产方面的纠纷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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