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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造成受伤职工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享有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至四级工伤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因工伤被认定为不同的残疾等级的,按照以下标准按月支付残疾津贴:1、一级残疾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残疾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残疾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残疾津贴=本人工资×75%1~4级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差额。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6、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5-6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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