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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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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残津贴是工伤保险基金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伤残)或单位对难以安排工作的(鉴定为5~6级伤残)工伤人员提供的一种长期经济补偿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伤残等级,按本人缴费工资(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单位按月支付。具体标准见下表:伤残等级伤残津贴 1级*本人缴费工资的90% 2级*本人缴费工资的85% 3级*本人缴费工资的80% 4级*本人缴费工资的75% 5级**本人缴费工资的70% 6级**本人缴费工资的60%*由基金支付**由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因工伤被认定为不同的残疾等级的,按照以下标准按月支付残疾津贴:1、一级残疾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残疾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残疾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残疾津贴=本人工资×75%1~4级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差额。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6、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5-6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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