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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认定需慎重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还办理了备案手续。一审原告洪秀凤要求被告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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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签订销售合同为贷款合同提供了大量的担保。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公平处理此类案件相当困难,当地的判决观点也有很大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人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销售合同作为私人贷款合同的担保,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贷款,贷款人要求履行销售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私人贷款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解释变更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根据私人贷款法律关系审理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有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合同的标的物来偿还债务。借款人或贷款人有权要求返还或补偿拍卖所得价款与偿还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签收,法院不会支持的,法院会按照民间借贷来判决的。
主要看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是怎样约定的。如果约定是买卖房屋,必须要经过房产部门过户才具有法律效力。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我国,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即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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