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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紧急...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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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看看,首先紧急避险有以下条件(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刑法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避险人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尽最大可能地减少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所以,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四)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宜措施(六)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对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一、构成紧急避险的条件有哪些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二、紧急避险的责任有哪些紧急避险虽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也并非均为合法行为。因为它在原则上具有违法性,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它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避险者或受益者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所在。紧急避险的责任可以从责任人引起危险和自然原因引起危险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来说。(1)责任人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2)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责任。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鉴于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特殊性,显然受害方无从对自然因素追究什么责任,这对受害方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另外,应注意到危险的发生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如在法律上对紧急避险人苛之以较严格的责任则将对应付突发险情,排险减损带来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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