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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2021-01-27
案例:何某,女,与欧某是大学同学,2000年毕业后一起到深圳工作,2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欧某到海南工作,何某一年后也来到海南。然而夫妻相聚不到一年,欧某又去了北京,随后辗转上海、南京、成都等地,何某则一直留在海南。由于聚少离多,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发展到要求离婚的地步。2005年2月,何某希望暂时住在成都的欧某回来海南离婚,遭到欧某拒绝。何某决定起诉离婚,但鉴于欧某没有稳定住所,不知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律师评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诉讼管辖原则上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在离婚诉讼管辖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离婚诉讼管辖非常灵活,只要一方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相对稳定住所或居所,当事人一方就可以向该住所地法院或居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由于欧某没有稳定住所,何某离开深圳住所超过一年,在海南居住超过两年,因此何某可以向现在住地的人民法院,即海南的某基层法院起诉离婚。   海南经济报记者程菲整理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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