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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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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案例:何某,女,与欧某是大学同学,2000年毕业后一起到深圳工作,2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欧某到海南工作,何某一年后也来到海南。然而夫妻相聚不到一年,欧某又去了北京,随后辗转上海、南京、成都等地,何某则一直留在海南。由于聚少离多,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发展到要求离婚的地步。2005年2月,何某希望暂时住在成都的欧某回来海南离婚,遭到欧某拒绝。何某决定起诉离婚,但鉴于欧某没有稳定住所,不知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律师评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诉讼管辖原则上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在离婚诉讼管辖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离婚诉讼管辖非常灵活,只要一方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相对稳定住所或居所,当事人一方就可以向该住所地法院或居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由于欧某没有稳定住所,何某离开深圳住所超过一年,在海南居住超过两年,因此何某可以向现在住地的人民法院,即海南的某基层法院起诉离婚。 海南经济报记者程菲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另外有几种特殊情况如下: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所,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实践中有许多离婚夫妻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会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此时起诉离婚要先确定管辖法院,不然就会让当事人白跑一趟,也无法达到离婚的目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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