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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学校对...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对这个有具体的规定哈,可以自己去看下哈。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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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对这个有具体的规定哈,可以自己去看下哈。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过错的才应承担责任
学校有管理的责任,后面的孩子家长有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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