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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估的限制条件是评估师需要考虑的吗? 1、专利权评估的限制条件并不是评估师必须要考虑的,只有利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限制条件。 ...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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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评估原则主要有哪些? 1、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要求在评估过程中摆脱无形资产业务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评估工作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独立性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评估主体的地位要独立,无形资产的评沽主体不仅从形式上而且要从实质上与被评估单位独立;其次是获得数据要独立,评估过程要客观,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只有这样得出的评估结果才真实、可靠。 2、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不偏向任何一方,不能以人欺小,以上欺下以外侵内和以内排外。对待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是如此,对待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应该如此,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要坚持这一原则。 3、客观原则 无形资产是客观存在的。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所依据的资料及有关数据必须真实、客观、可靠,必须能够反映无形资产的规律;对数据资料进行研究和分析也应实事求是,借助科学方法,得出真实性的结论所用的,既不夸大、也不缩小;评估工作要根据客观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使评估出的结果在法律上具有有效性。遵循客观原则,就必须深入研究无形资产在不同企业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广泛深入搜集各种第一手资料,使评估工作建立在翔实的数据基础之上,这样评估出的结果才能符合客观实际,才不会偏离真实价值。
有关“专利”是否已获批准的专利,已获批准的专利是否已经过异议程序。 “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也属于知识产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但申请案存在批准或驳回两种可能的情况,两种情况下其价值完全不同。受让方或被许可方须调查清楚对方的有关技术或新产品究竟是“已申请专利”,还是“已获批准专利”。 02 有关专利的种类。 中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日后极有可能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这两种专利的价值评估不可与发明专利的价值评估同等对待。 03 有关专利属于“第一专利”还是“第二专利”(从属专利)。 按照国际条约与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第二专利的实施须经第一专利的权利人许可,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无权独立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如果未经第一专利的权利人授权,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无权与第三方谈判许可合同。但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有权转让自己的专利,此时,受让方应了解清楚自己受让该第二专利之后,与第一专利权利人合作的可能性或取得强制许可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取得第一专利权利人许可的难度较大,则第二专利的价值会相应降低。 04 有关专利的权利人是否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的可靠记录。 漏缴专利年费可能导致专利被撤销。虽然法律规定有恢复程序,但麻烦太多。如果真的转让一项漏缴年费但可能恢复的“专利”,则评估中须将恢复程序中的花费及一旦无法恢复而带给受让方的损失,都将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专利的价值。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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