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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夫妻债务时应考虑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谓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在处理夫妻债务时应考虑日常家事代理权。 所谓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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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夫妻家事代理权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包括:(1)维持共同生活的费用;(2)抚育子女的费用;(3)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⑷其他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因此,对于这类财产处分,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即一方当然地享有处分权,且一经做出即代表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家事行为对夫妻双方有效。处理大额或重大财产事务仍要夫妻双方同意“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日常家事”的处理。如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家庭名义购买家用电器、生活用品,出借钱财物品,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等。但是,对于重要财产事务的处理,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如果是单方擅自作出的决定,另一方可以否认。
在处理夫妻债务时应考虑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谓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对方承担连带责任。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共同的消极财产在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外必须经过双方同意。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受,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婚姻共同生活中,日常需处理的事务甚多,不可能事事都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必然有夫妻相互代理的需要。因此,多数国家婚姻家庭法规定夫妻对日常家事有相互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不以明示为必要。它属于特殊的法定代理,与一般代理权有别: (1)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的身份当然享有的权利,代理权行使时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且仅限于日常家事范围; (2)日常家事代理权乃系基于夫妻关系而营终身共同生活时之一种便宜规定,以适应日常家务之需要。我国现行婚姻法未规定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实际上,这就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不得超越日常家事范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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