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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夫妻债务时应考虑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谓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在处理夫妻债务时应考虑日常家事代理权。 所谓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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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孩子抚养权2周岁以内的,以随母方为原则,2周岁到10周岁的,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家庭环境、教育背景等确定哪方对孩子成长更有利,10周岁以上的还要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此外,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还有疑问,可继续咨询,请采纳。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的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具体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受,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婚姻共同生活中,日常需处理的事务甚多,不可能事事都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必然有夫妻相互代理的需要。因此,多数国家婚姻家庭法规定夫妻对日常家事有相互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不以明示为必要。它属于特殊的法定代理,与一般代理权有别: (1)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的身份当然享有的权利,代理权行使时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且仅限于日常家事范围; (2)日常家事代理权乃系基于夫妻关系而营终身共同生活时之一种便宜规定,以适应日常家务之需要。我国现行婚姻法未规定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实际上,这就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不得超越日常家事范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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