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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公司、企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公司、企业人员的认定数额和情节是区分一般、企业人员贿赂违法行为和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罪的非常重要的两个尺度。1、根据1995年12月25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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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企业人员的认定数额和情节是区分一般、企业人员贿赂违法行为和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罪的非常重要的两个尺度。1、根据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000-2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其中,数额较大为基本罪状,数额巨大为加重罪状。“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法律在数额规定上也能体现重吏轻民的原则。以受贿罪为比较:以2000元作为起点,这是以80年代的工资标准为依据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这一数额显然过于低,以此标准定罪量刑显然过于苛刻。所以,有关《决定》对此做了修改:“个人受贿数额在10000-50000元,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有所放宽,但是无论数额,还是量刑幅度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相比还是相去甚远。
对公司、企业人员的认定数额和情节是区分一般、企业人员贿赂违法行为和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罪的非常重要的两个尺度。1、根据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000-2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其中,数额较大为基本罪状,数额巨大为加重罪状。“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法律在数额规定上也能体现重吏轻民的原则。以受贿罪为比较:以2000元作为起点,这是以80年代的工资标准为依据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这一数额显然过于低,以此标准定罪量刑显然过于苛刻。所以,有关《决定》对此做了修改:“个人受贿数额在10000-50000元,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有所放宽,但是无论数额,还是量刑幅度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相比还是相去甚远。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2.本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面的内容就回答了你如何认定行贿罪和行贿罪的主体是谁这两个问题了。 对于行贿罪如何判处的问题,也即行贿罪的量刑: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本条第2款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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