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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举证

2021-11-01
一般的举证原则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由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何界定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行为人必须有主观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能尽到自己的注意力,违反义务,因此不能被法律容忍的行为意志,包括故意和过错。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个问题,即谁来证明。根据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受害者应当承担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但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合适。如果错误的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错误,那就推定他有错误,这样便于保护对方的信任利益。二、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实施。当然,行为包括行为和不行为。首先,合同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通知、合作、照顾、忠诚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违反这些义务不是违反合同,而是违反法律。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诚信义务基本上是为了满足保护对方信任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所以它的延伸是相当广泛的,具体内容要根据利益的保护情况来确定。二、如何证明缔约方有损失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信任利益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契约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而遭受的不利益。但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中,法律保护的信任利益必须是合理信任产生的利益。合理的信任必须具备以下两点:1。信任者主观上应该有信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的含义;2、信任者客观上应该有信任合同的建立和有效的行为。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到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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