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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制度对国有独资公司行为的法律效力有什么意义?

2022-03-04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其资本全部是国有资产,为了保证投入到国有独资司的国有资产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得到保值和增值,必须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积极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所以,完善监事会的工作机制,保障监事会切实起到对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制约作用是十分必要的。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实监督力量,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至于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公司规模和职工人数等因素由公司章程来规定。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具体来讲,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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