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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做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
1、到做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工伤伤残鉴定书。 2、申请人可以在参加完劳动能力鉴定后三周左右持本人身份证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鉴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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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提出申请:申请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当地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其他鉴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2、进行鉴定:申请人携《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和鉴定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限范围、正常工作日内,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学鉴定服务点,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鉴定。 3、领取结论:在劳动能力鉴定点鉴定后,申请人凭鉴定回执和有效证件到鉴定申请点(当地经办机构)领取。
1、提出申请:申请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当地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其他鉴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2、进行鉴定:申请人携《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和鉴定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限范围、正常工作日内,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学鉴定服务点,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鉴定。 3、领取结论:在劳动能力鉴定点鉴定后,申请人凭鉴定回执和有效证件到鉴定申请点(当地经办机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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