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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
工伤认定决定书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因此想要获取认定书,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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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申请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当地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其他鉴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2、进行鉴定:申请人携《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和鉴定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限范围、正常工作日内,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学鉴定服务点,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鉴定。 3、领取结论:在劳动能力鉴定点鉴定后,申请人凭鉴定回执和有效证件到鉴定申请点(当地经办机构)领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假如你的确被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中一份送达给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你可以要求劳动部门出示送达记录,是谁签名领走了你那份工伤认定决定书。若是单位代领走,你又没委托单位来拿,那么责任在劳动部门,你可要求他们不给你,或者叫他们联系单位给你,不然,你可到县或市政府告劳动部门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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