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8人已浏览
875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