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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增值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款,是指房地产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由于房地产转让所支付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为扣税。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是从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的。具体规定参考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四十八号)规定: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根据《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已纳入管理费用,并相应扣除。其他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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