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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分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当证人。所谓生理缺陷,是指影响证人作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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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首先,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这两种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没有正常的、健全的认识知力和判断能力。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具有完全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 其次,继承人、受遗赠人与遗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否则对作出见证的公正性以及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不利。 再次,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他们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遗嘱中涉及的有关内容与他们有直接或间接的受益关系,从而有可能影响遗嘱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我国对证人资格的限制只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发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诉讼过程中法定能力的评定:(一)被鉴定人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被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导致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二)被鉴定人是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刑事案件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被鉴定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导致对客观事实缺乏理解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第一类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的未成年人除外;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譬如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患有老年性痴呆的老年人等等。他们不具备完全的认知和理解能力,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第二类人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安排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宜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第三类人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应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他们因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经济往来,难以保证遗嘱见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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