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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分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当证人。所谓生理缺陷,是指影响证人作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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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第一类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的未成年人除外;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譬如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患有老年性痴呆的老年人等等。他们不具备完全的认知和理解能力,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第二类人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安排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宜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第三类人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应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他们因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经济往来,难以保证遗嘱见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因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 2、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是冲突的,因此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证人。 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如果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作为证人就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因此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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