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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发票丢失,商家不得重复开具相应发票。一般的处理方法,如顾客为个人的,商家可复印发票留底联次,加盖公章予以证实,如顾客为企业单位的,商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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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纳税人购进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号码顺序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全部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记账联不需要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按照买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因此,餐饮企业在开具发票时,不需要附上菜餐饮费等内容,不需要附上菜品、酒水等清单。
一般纳税人餐饮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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