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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资产重组中...
如果是资产重组处置会计处理的话,一般以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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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实际上是债权人和破产企业达成的一种暂时和解,即给企业一定时限让其对其资产和经营重新整合,看能否起死回生摆脱破产状态; 2、破产重整也是为了给企业一个机会,毕竟恢复生机的企业有可能更好的清偿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3、如果进入破产重整状态,为了保障企业能够以最轻的负担开展恢复工作,即使部分债权人对企业的某些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从而可以优先受偿,但是在重整期间这种优先受偿权是收到限制的,即他们不可以在破产重整期间对其享有担保权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从而提前受偿,因为这样会影响整个企业的财产状态,从而影响重整过程的稳定顺利进行,也就是影响了其他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保护的可能性。如果你对于破产重整对债务人应该怎么处理还有疑惑,欢迎来电咨询
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其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如果债务到期,则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如果债权到期,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的债权无不同的性质。如果债权未到期,则争论比较大。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不动产的处理也是有相关规定来执行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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