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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破产重组期间,破产重组方案表决通过后,债权债务的处理依据破产重组方案而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
1、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均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分配,也可以不参与破产分配。 债权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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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期间,债务人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权利,担保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恢复行使担保权。在整改期间,如果债务人或管理人员为了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以为该借款设置担保。债务人合法占用的他人财产,该财产权人在重整期间要求收回的,应符合预约条件。重整期间,债务人出资人不得要求分配投资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 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债务人在初始确认股权工具时,应当按照股权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股权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债务重组采用修改其他条款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计量重组债务。 第十三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重组债务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权益工具与重组债务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破产重组后,债务不会打折。法律规定,重组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组程序,并宣布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明显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管理人无法履行职责。债权人宣布破产后,将依法从财产清算中获得赔偿。破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同一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重组方案,延期偿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破产重组有以下优点:(一)有利于债权人避免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二)有利于员工防止企业解散造成的大量失业和社会震荡;(3)也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损害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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