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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分为两种: 一种是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该利得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另一种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该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1、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均无需进行清算。2、根据《公司法》规定,合并各方需要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被收购企业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被收购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4、被收购企业的收购价款由其股东按原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分配。因此,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清算不是必经程序。
就资产重组现金收购问题而言1.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判断)2.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判断)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判断)4.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判断)5.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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