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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剪辑庭审录音录像不违法。法院审理判决案件,是可以再庭审公开网上播放的。无论是否剪辑过,在庭审公开网上播放,都是合法的。法院案件的当事人,...
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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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录音即是将声音信号记录在媒质上的过程。将媒质上记录的信号重放出声音来的过程称为放音。录音和放音两过程合称录放音。常见的有唱片录放音, 录放音和光学录放音。就录放音制式而言,有单声道和立体声录放音之分。单声道录放音过程包括传声器拾音、放大、录音,再由单个放大器和 重放。 立体声录放音是基于人的 效应和双声源听音效应,由双声道系统完成记录和重放声音的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于经过剪切编辑的录音,你可以提出异议,但需要举证证明,你当然也有权要求对方出示完整录音,但如果对方就是不出未,你打算怎么办?法庭开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要说普通当事人,就算是不太熟悉业务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也不敢说能够完全驾驭的了,所以你最好的选择是及时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律师界入进行诉讼准备,否则你只是不承认但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加以证明,不一定对你有什么有利结果。
具体要看证据的证明目的和证明力。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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