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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该情况如实告知,否则可能导致日后受偿有障碍。《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后果如下: 1、出于故意,无论未知事项是否直接影响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如果不是故意的,保险人只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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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投保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保险法》第十六条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若未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即使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情形并收取保险费的,其解除合同的主张就不能得到支持。这条规定相当于民法上的弃权制度,即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默示其放弃了合同解除权,使得合同继续履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在消费者选购时有义务告知,并在单据上注明,以避免发生消费纠纷。商家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对于消费者的选择失误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怎么证明商家未尽到告知义务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商家未尽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属于消费者。消费者只要证明,没有告知即可。 2、商家告知义务并非仅仅是口头。在现代商品社会,商品日益复杂,口头说明已经无法满足使用的需要。因此,商家告知义务的履行更多的是依靠产品附随的说明书和使用事项。因此,在说明书中表明的事项,视为商家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3、此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如果你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恐怕不行,你说的情况只能证明他说了什么,却不能证明他没说什么,法官只会根据你在投保单上的签名来认定你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为你是成年人并且识字,签合同前看清楚条款是常识,你应当知道签名的法律意义,本案中是你未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不涉及免责条款的说明问题,现在的情况除非你有确切的相反证据,否则很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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