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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也不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返聘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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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对离退休人员有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的用工关系,作为劳务关系来进行规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一系列规定都表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体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但是在聘用离退休人员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从上述法条可以得出《劳动合同法》所调整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3、退休员工返聘,与单位不再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从事返聘工作,单位支付的报酬,不是工资,是劳务费,具体数额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由双方按照市场价值协商确定。
退休返聘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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