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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期间,应该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
取保候审注意事项如下; 在取保候审期间,应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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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期间,应该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在等待审查期间,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违反审查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区别情况,命令嫌疑犯,被告人后悔,再次缴纳保证金,提交保证人,监视居住,逮捕。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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