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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注意事项如下; 在取保候审期间,应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
在取保候审期间,应该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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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审查后,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更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报告 (三)传达信息时立即到达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供应。 另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事件情况,命令遵守以下规定之一或全部 (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人员见面或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有以下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适用等待审查的注意事项:1、等待审查必须坚持刑事诉讼所规定的根本条件,通过审查案件,看是否有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使用追加刑罚的,一是罪行类别看法定刑罚的规定,在法定刑罚的条件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明确规定有限制。拘留的,或者独立适用追加刑罚的,二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有可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三是应该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怀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上述取保候审的原则规定。是我们在等待审查时应该首先考虑的执法指导思想。2、审判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根据解释第66条的规定,被拘留的被告人不能在法院的一审。二审期限内结束,需要继续审查,审理的,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适用等待审查的强制措施。上述规定扩大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适用等待审查的范围,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审判实务中,我们要切实执行,结合事件的具体情况,积极审查手续证据,正确安全地等待审查,手续合法。这里所说的程序方面的证据具体是指:(1)一审.二审的立案审批表,一审.二审受理案件的通知日期;(2)被告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羁押手续和准确日期;(3)患有严重疾病的卫生医疗部门的证明;(4)婴儿出生证明及卫生部门所出具的有效证明;(5)对有些没有直接书面证明材料的,可以由证人予以证明被告的人身情况。同时,程序要求主审判人或合议庭书面报告,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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