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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内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承租条件,离婚后双方仍可以承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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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是夫妻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屋,对租住的廉租房并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廉租房只是租给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并不是买卖关系。住户对于廉租房没有处分的权利,处理方法如下: 1、双方协商由哪一方继续居住廉租房,并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双方协商的,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定,但是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对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选择去法院起诉分割廉租房。此时的分割并不是指房子归谁,只是判决由谁继续居住廉租房,另一方搬出廉租房。也就是说,一家之主申请廉租房是由政策规定的,但是离婚时并不是由户主直接占有廉租房,其他人,只要是法院判决继续居住的,也可以继续居住廉租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离婚了公租房一般是不会收回,收回公租房的依据是合同期限届满,并不是以居住人婚姻关系为依据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具体看当地房管部门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公租房保障家庭因户籍、住房、收入和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须在发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保障部门审核后做出是否保留资格的决定。如发现保障家庭隐瞒事实,经查实后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自查实之日起,相关家庭成员较长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无故空关房屋达三个月以上的; (七)外迁或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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