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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比如盗窃三次,累计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标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进行正确地理解,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只要扒窃一次,无论是否携带凶器,也无论是否达到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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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两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扒窃都不限数额,数额少的也算犯罪。 根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盗窃罪的起刑点是1000—3000元。因此,扒窃3000元手机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刑点。但是还不算“数额巨大”,尚属“轻罪”,一般情况下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积极退赔,争取受害人谅解,可以争取从轻处罚。如果公安司法部门没有立案,又能积极退赔、争取受害人谅解,是否可以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那就看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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