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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只有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这两种情况,其它的不能以盗窃罪来定罪处罚。二、盗窃数额累...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个独立罪状直接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脱离了普通盗窃以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但是对扒窃追究刑事责任,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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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比如盗窃三次,累计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标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不构成犯罪)。是否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算在“多次盗窃”的行为之中,法学界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同一种行为不能作两次以上处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此观点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采纳——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即“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认定“多次盗窃”尤其是“在公共场所扒窃”的次数时,应将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在内,否则,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入罪就失去了意义。
1、行为人扒窃的次数达到三次的,即可以构成盗窃罪,应当按照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2、《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鉴于你的情节十分轻微,尽管形式上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但仍有很大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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