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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东具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等情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公司处于被执行阶段,执行机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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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根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原告开始诉讼程序时,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关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的共同诉讼条件,分别处理不同的情况:1、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必须裁定追加通知其他当事人。2、追加被告不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通知原告可以另行起诉。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不能仅限定在股东抽逃,转移注册资金上,追加的条件应当限定在股东转移公司财产上,一经发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抽逃,转移公司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否属于注册资金,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由执行机构直接裁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一个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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