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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
股东增资的连带责任为:未完全履行增加的资本的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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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所指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不是就是说,假如甲和乙各出资100万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现公司经营失败投入的200万资本全部花完了,而且还对外负债50万,那么这50万债务公司和甲、乙均无需偿还了。”是这样理解的。 但如果股东有抽逃资金、恶意逃债的行为,可以要求股东在该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连带责任一般是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责任制度,或者在一定程度内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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