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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
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一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股东出资不足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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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中,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的债务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利益的。2.恶意逃避债务。3.出资不足的补足:4.抽逃出资:5.一人公司的债务:6.发起人补足出资的: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三条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投资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还是存在例外情况的。股东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 股东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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