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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规则只保护物业公司的利益,不保护业主的利益,从一个业主的角度来说几条: 1.购房交钥匙之前,必须和物业公司订立服务合同,否则你就拿不到钥匙也不能入住。物业公司是开发商指定的,是你不能选择的。合同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是你不能选择的。签不签都要交费,也是你不能选择的。(有事实上案例,业主对物业合同不满意,不签,或者合同期满后无续约,但只要房屋位于小区内,就视为享受了物业服务,必须交纳物业费,否则物业有权力诉讼你) 2.物业公司受国家监管,然而这个监管是不公开不透明的,我俩知道消协是12021,城建是12021,物价局是12021,又有谁知道投诉物业公司应该给谁打电话?你去网上查,只能查到监管部门是住建局的物业科,连个电话都查不到,根本无公开的投诉途径。物业公司直接服务于业主,但它的资格,年检,评级,却和业主的满意程度毫无关系,这是不是一个笑话? 3.成立业委会,由业委会出面维护业主的利益?听上去很好,然而在物业公司受到规则保护的对比
看业主与物业的服务合同时如何约定的:常规性的公共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中面向所有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的是满足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的服务需求,内容通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具体约定,目的是为了保证物业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维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和物业良好的环境。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为例,常规性的公共服务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管理服务(二)房屋装修管理服务(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四)环境清洁卫生管理服务(五)绿化管理服务(六)安全管理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消防管理和车辆管理三大方面。(七)文化、娱乐服务(八)其它同时惠及全体业主、使用人的服务
一般来说,业主不想交物业费的原因由诸多因素引起,但主要有以下原因: 1.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满意率在70%以下,就可能造成众多业主不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主要体现在,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是否有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管理服务人员行为是否规范、服务是否主动、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小区门卫的站岗值勤、路灯、楼道灯完好率、垃圾的清运、环境的保洁、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绿化养护管理等方面。) 2.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价格不满意或上调物业费的程序不规范,(在物价部门的指导下上调物业费还必须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导致业主拒交物业费。 3.没有可借鉴的处罚规定。我国虽然在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须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但对那些不愿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没有可借鉴的处罚规定。(例,电话、宽带有停机停网的处罚;水、电、气有滞纳金的处罚)试想,这物业服务能停吗,你怎么去停,不可能因为某些业主未交物业费而把电梯停了,也不可能不清运垃圾了。因此业主交费的主动性就大打折扣了。 4.尚待解决的争议与纠纷未解决。(例,因诸多因素或安保的疏忽引发业主家被盗的、因房屋漏水,损坏业主财物的、因邻里安防盗窗影响其他业主的居住安全等)当出现争议与纠纷时,许多业主一般不是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把责任归为物业,常以不交物业费来寻求问题的解决。 5.从众的交费心理。当业主个人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了解到部分业主没有交物业费,)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常表现出符合于公众舆论的行为方式,业主在这种条件下,常产生看一看,形成缓交心理,于是易造成不交物业费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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