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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不适用于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切以用人单位和退休职工的就业协议为...
退休人员返聘,不适用于国家有关劳动法,,以及,和工资支付的暂行规定,也不能签订,因此,一切都根据用人单位和退休职工的用工协议为准,原则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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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返聘员工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进行工伤待遇申请。 2、单位应承担退休返聘员工受伤后的赔偿。单位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能够通过协议来免除法定责任。 3、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隶属劳动关系,发生工伤的,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限定,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人争议,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置。可见,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隶属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发生工伤意外的不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置。
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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